11月6日,歷時一年半,騰訊音樂娛樂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騰訊音樂”)起訴杭州網易云音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網易云音樂”)侵害錄音錄像制作者權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 中國裁判文書網日前披露了廣東省深圳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前海合作區法院”)關于此案的民事判決書。民事判決書顯示,杭州樂讀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樂讀公司”)和廣州網易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網易公司”)也位列被告席(三個被告統一簡稱“被告”)。 前海合作區法院判決,被告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賠償原告騰訊音樂經濟損失及制止侵權的合理開支共計85萬元,并未支持騰訊音樂提出的經濟損失及維權支出的499萬元;駁回騰訊音樂其他訴訟請求,包括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案件受理費46720元,由被告負擔。 隨著判決結果的公布,樂讀公司的辯解也披露了周杰倫曲庫的授權費。整個曲庫約有808首歌曲,雙方第一次授權期間的費用為870萬元,第二次授權期間的費用約為864.29萬元,第三次授權期間的費用為1818.41萬元。 與此同時,樂讀公司披露,涉案歌曲的銷售收入實際為19362元,若計算上補償,樂讀公司因涉案行為的盈利行為出現了虧損。 裁決書顯示,騰訊音樂稱, 2017年,曾向被告授權使用涉案錄音制品。2018年3月31日,授權期滿后,騰訊音樂曾要求被告立即下線相關歌曲,但被告偽造了一張包含200首歌曲的《周杰倫熱門歌曲合輯》,以付費售賣的方式通過網易云音樂網站、PC客戶端等向用戶提供。用戶支付費用后可進行在線播放和下載。 在這一過程中,被告多次通過官方微博、網易云音樂小秘書向用戶全網推送,建議用戶以每張400元的價格進行購買后實現終身免費收聽。后來被告迫于壓力將上述侵權售賣行為結束,但仍然通過原專輯形式繼續侵權。 樂讀公司辯稱,騰訊音樂提交的證據授權鏈條有欠缺;被告在2018年4月1日當天已將涉案歌曲下線,騰訊音樂請求停止侵權缺乏事實基礎; 從雙方的商業慣例來說,超出授權期限的使用不應視為侵權。 此外,樂讀公司稱,被告于2018年3月8日向騰訊音樂發出了續約需求,要求騰訊音樂提出報價,后者一直沒有明確拒絕。騰訊音樂要求下架的郵件是周六休息日發出,因大部分工作人員不在崗,處理相關事宜的人手和時間均嚴重不足,導致本案所涉行為的出現。 不僅如此,樂讀公司還指出,騰訊音樂在2013年掀起版權大戰,2015年國家版權局協調各音樂平臺相互授權。騰訊與網易集團從2015年起簽訂了合作協議,約定雙方將各自享有獨家版權的歌曲互相授權給對方使用。現實履行中,由于騰訊享有較多的版權資源,網易向騰訊支付巨額的版權費。 網易云音樂辯解稱,網易云音樂不是網站的運營主體,沒有提供涉案歌曲的播放下載服務,實際運營主體為樂讀公司;網易云音樂沒有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不能提供涉案歌曲的播放下載服務。 網易公司辯稱,網易云音樂平臺由樂讀公司獨立運營,與網易公司無關;網易公司并未取得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無資格運營涉案產品。 前海合作區法院認定,2018年3月31日雙方簽訂的涉案錄音制品合作協議到期后,網易云音樂平臺繼續提供下載服務缺乏合法依據,其行為構成侵權;三被告是共同侵權主體,應當連帶承擔民事責任。 前海合作區法院稱,雖然網易云音樂網站侵權的時間并不長,但該網站自2014年以來多次因侵權行為被起訴或行政處罰。網易云音樂通過微博建議用戶立即打包購買相關歌曲,其侵權惡意明顯,確定被告向騰訊音樂賠償每首錄音制品的經濟損失4500元,進而包含為制止侵權產生的合理開支后合計85萬元。法院并未支持騰訊音樂請求賠償數額過高部分。 免責聲明:中國網財經轉載此文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網的觀點和立場。文章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中國網是國務院新聞辦公室領導,中國外文出版發行事業局管理的國家重點新聞網站。本網通過10個語種11個文版,24小時對外發布信息,是中國進行國際傳播、信息交流的重要窗口。 |